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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24 生效日期: 1982-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2]23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人多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重大国策。北京是大城市小郊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解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郊区耕地面积已被占去了百分之三十。如果我们对建设用地不严加控制,不仅影响农业生产,危害首都建设的全局,而且必将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然而,近年来,本市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市政府曾以京政发〔1981〕57号文件转发,要求郊区各区、县立即传达到农村社队,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坚决贯彻执行。许多区、县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农村建房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并未制止,甚至某些不正之风有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农村社员盖房占地过多,许多社队建房和兴办企事业,大手大脚,随意占用良田;不少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以高价、联营、交换等种种手段非法购买、租用农村土地,或以购租房屋的方式非法占地,有的社队竟以此牟取暴利。对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第二次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最近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市政府决定: 
  一、凡未按市政府原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占地,不论其用途如何,都属非法占地。对非法占地尚未施工或正在施工以及竣工后尚未使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冻结、停工、停用,听候处理。 
  二、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发布后,继续搞非法占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买卖、租赁土地的,收回土地,没收全部价款和租金,并对双方作罚款处理。对双方的直接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给以行政处分和罚款。对买卖、租赁土地从中渔利情节严重的为首分子,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以买卖、租赁房屋的方式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其房屋由所在县、区政府没收。 
  2.社队集体建房和兴办企事业非法占地,要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或由县、区政府没收其房屋。对社队直接负责人,要给予处分和罚款。 
  3.对社员非法占地建房的,要责令拆除,或收归集体所有。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房,包括给子女建房,不仅要没收其房屋,而且要给以处分。 
  三、对一九七九年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布以来非法占地的情况,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四月底以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今后,要有领导、有规划地进行村镇建设。社员建房和社队集体以及企事业,包括联营企业建房用地,都要从严控制。要在全社、全队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山区、半山区应因山就势,充分利用山坡荒地,提倡旧村改建、旧址翻建,有条件的地方尽量盖楼房,结合沼气、太阳能利用等内容,建设新农村。 
  社员建房的宅基地标准:近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其他地区,一般每户最多不超过二分五厘,远郊区和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一般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分地。各地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耕地与人口的情况规定。 
  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转让,不准在自留地上建房。 
  社员的自留地和平原社队的耕地,今后都不准改种果树。 
  注:按照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办理 
  五、一切建房占地,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社员建房占地,要经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逐级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旧址不新占地的,由公社批准。 
  农村社队集体及其企事业建房占地,要经县、区村镇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县、区政府签注意见后,报市政府农办批准。其中位于近郊区的,还需先经市城市规划局审核。 
  在京一切机关单位建房占地,包括国营和县级以上的集体企事业与社队联营的单位建房占地,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北京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批准手续。禁止私自向农村社队租买土地,或以购买社队和社员房屋为借口,变相租买土地等错误做法。 
  以上决定,请各县、区和各单位认真执行。请中央在京单位和市属各单位主动检查本单位、本系统非法占地问题,并积极配合有关县、区做好处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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