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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几项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01 生效日期: 1983-11-18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几年来创优、评优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实际需要,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质产品的分级
  优质产品分为国家优质产品、部门优质产品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
  国家优质产品应能体现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对国计民生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内外市场有良好的声誉,其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近期的(五年左右)国际先进水平。
  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
  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优质产品质量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的国际先进水平。

  二、国家评优计划
  1、为了有计划地做好国家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在制定创优规划的基础上,各省、各省、市、自治区于七月底前将明年拟参加评选国家优质产品的项目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部门协调后于九月底前将明年部门评优计划及后年予安排评优项目,送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衡汇总,编制国家评优年度计划和下一年予安排评优项目,由国家经委于十一月底前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
  国家评优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编制各级创优规划和评优计划,要重视和注意安排已稳定工业化生产的新产品项目。
  3、各部门要组织科研、设计、标准、计量、情报等专业单位和有关企业,汇编本部门各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汇编有关国际标准,发送到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和企业,作为制定产品创优规划和评优考核的依据。

  三、国家优质产品的申报和考核
  1、国家优质产品的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近期的国际标准有关资料、数据,国外同类产品先进的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全国同行业评比中前五名的对比数据,并经过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可盖章。
  2、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出本部门各类产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的产量、产值要求(联合评优的产品由有关部共同制定要求)。产量过小、产值过低的产品,不评国家质量奖。
  3、产品在评优当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不能申报国家质量奖。过去曾发生质量事故,已及时解决,从解决到该产品进行全国行评时已满一年,允许申报国家质量奖。
  4、国家优质产品的考核评定以质量指标为主。在稳定优质生产的基础上再考核生产消耗、管理等其他指标。质量指标应从满足使用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先进,又要科学、经济合理。
  5、参加评优的同种类产品,经审定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条件的,均可获得国家质量奖。

  四、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应由省、市、自治区或部门发给一次性奖金。对在创优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应该多奖励,不要搞平均主义。

  五、国家优质产品的管理
  1、国家优质产品的称号,按国家评优计划,到下一届同种产品评优时终止。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到期自然失效。
  2、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对国家优质产品要定期组织复查,每年至少一次。如发现质量下降或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提出限期改进警告,暂停或撤销国家优质产品称号。
  3、优质产品标志,只限获奖企业的获奖产品使用。

  六、评优纪律
  负责评审的各级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点,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
  检验测试机构要科学地公正地做好产品的检验测试工作,提供可靠的检验测试数据。
  参加评优的产品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取样,不得由企业送样和特殊制样。
  如发现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除撤销其申报、评审的资格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地区(部门)通报或全国通过。

  七、本规定如与国家经委一九七九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一九八一年补充规定有不一致之外,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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