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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8 生效日期: 1985-12-18
发布部门: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5)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城区直管公房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的范围指地方财政拨款进行的危旧房屋翻改建和单位集资进行旧房改造两部份(单位集资的,不包括按城市总体规划定点进行成街成片改造的部份)。 
  第三条 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按照《昆明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算应由有关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昆明市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设在市基建局)审查后,方可实施。图纸的会审与屋竣工验收,除按规定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外,应通知市屋经营管理处会同参加。 
 
 
第二章 直管公房旧房翻改建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直管公房的翻改建计划应首先安排国家投资改造项目。 
  第六条 盘龙、五华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将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的年度翻改建计划报市房管局和市计委批准后执行,计划如有调整,亦应及时报审。 
  第七条 凡财政拨款用于翻改建项目的资金,均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统一管理和监使用。 
  第八条 翻改建后的新房安置方案(包括临街铺面房),应由两城区与市房管局、市计委共同审查后实施。原则上应保证原住户的回迁和其它危旧房屋住户的一次性搬迁,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直管公房旧房集资改造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 凡集资对直管公房进行零星改造的方案,应服从规划定点要求,经市、区房部门审批后进行,并应抄报市计委备案。 
  第十条 改建后的新房除按协议规定归集资单位所有的部份(包括产权)或用于回迁之外,其它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分配使用权由市、区两级房管部门按三七开比例(市级三,区级七)处理,这部份房屋原则上应用于危旧房屋住户的搬迁。 
  第十一条 集资参加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的单位,应缴纳集资总额2%的管理费,由市、区两级房屋经营部门按三七开(市级三、区级七)比例提取。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政复(1983)31号文同时作废。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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