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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管理,保护房价的基本稳定,现对《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单位购买私人房屋,必须按房屋构造和质量情况,依据《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房屋交易评价控制标准”评定价格。对房屋所处地区环境不同的加价,其中三分之一归卖方房主所有,三分之二由市、区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收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购买私人房屋和单位之间转让、买卖房屋,对附带的土地,其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一倍以外的部分,由市、区房产交易管理所向买方征收百分之三十五动迁费。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