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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3-12-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监察部
发布文号: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对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把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同扩大对外开放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把它作为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重要日程上,党政一起抓,提出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真抓实查,务必在近期内把过多过滥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压下来。

  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对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来用公费出国(境)团组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中,要对组团单位、参团人员、出访任务、审批部门、经费来源、境外活动日程安排及回国后的报告等,逐团逐项核查,不能以出国(境)只要原来有计划、有批件、有经费预算就一律作为合理的依据而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都必须严肃认真地作出处理,不允许搞下不为例。要注意发现好的和坏的典型,对令行禁止的要给予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时服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交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三、从严把关,切实解决公务出国(境)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在制定一九九四年的组团计划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制止。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凡经清理取消的公费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必须为其办理退团、退费手续。款未汇出境外的,除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成本费外,余款应全部退回;款已汇出境外的,违约金由汇款单位、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三方按30%、50%、20%的比例分担。

  四、严格控制到热门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到一九九四年底,除重要的公务活动和正常的经贸、科技、文体活动之外,对申请去这些地区考察的团组不再予以审批;必须执行的培训项目和团组,由国家外专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

  五、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和“中外办<1991>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中央文件规定已授予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部门,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政策的省会、首府及其他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因引进技术和设备、科技交流、经贸活动、售后服务等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亦应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办理。凡属违反规定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审批部门应坚决抵制,不予审批、确认,并报上级机关查处。

  六、旅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实行归口管理。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任何机构,不得办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擅自批准承办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各种旅行社和各类出国(境)咨询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组团出国(境)业务,并进行清理整顿。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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