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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登记发证工作的分工问题: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和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以及军队房屋、保密房屋、华侨公寓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均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其余房屋的登记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二、关于补办房屋买卖手续问题:
1.1987年10月1日以后自行买卖的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买卖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2.1988年10月1日以后自行买卖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3.对于私下买卖等产权转移的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办买卖过户手续,交纳有关税费后,凭卖契等有关证件申请房屋登记。
三、关于交验证件和单位签章的问题:
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房修一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受托管理的中央单位房屋除外),凡是产权来源清楚,但产权来源证件遗失,经查阅市、区(县)局、公司、房管所档案后仍找不到的,可由区、县局及公司出具产权来源证明,经主管局长或经理审批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申请登记。不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地师级证明。
2.凡申请登记的房屋,必须逐处、逐幢提交产权来源的证件及有关证明,并根据申请登记的“示意图”和“状况表”上所编立的房屋幢号,在产权来源证件及有关证明上分别注记房屋幢号,以方便登记机关审核确认产权。
3.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办等国家首脑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使用管理局或房管处的公章及领导签章作为代章,但房屋所有权人仍写中央各部、委、办的全称。
4.申请房屋登记单位在确认墙界归属时,邻户所有权单位认定签章确有困难的,可由邻户的房屋管理单位签章,并加盖经办人的名章,以示负责。
四、关于房屋登记范围问题:
1.正规的亭子要进行登记。
2.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房修一公司已接管订租与已统计管理面积的水房、厕所等均进行登记,以保持与管理数据一致。
3.对单位建的棚子要进行登记,对私人建的棚子不进行登记。
4.对凸阳台要进行登记,并按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五、关于违章建筑房屋的登记问题:
1.对违章建筑房屋的登记,应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区、县发证办与规划部门制定的对违章建筑房屋的具体处理规定,应在报市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2.对于单位申请登记的违章建筑的正规房屋,凡产权来源清楚,没有纠纷,并按规定出具了产权来源证明和具结书的,由于规划部门不能同步处理,可先按“违章房屋”进行登记。将违章情况在“状况表”及“登记表”中注明。
3.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建筑的房屋,根据市园林局与市规划局的有关规定,不必经规划部门批准,由公园的上级机关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产权来源证明后,可按“有证房屋”登记。1984年2月10日以后,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建筑的房屋,须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才能办理房屋登记。外单位在公园内建筑的房屋,凡是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公园无异议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登记;公园有异议的,暂缓登记。
六、关于发证问题:
城镇房屋原则上按一证一图办理登记发证。对于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的户院,视房屋现状适于分图登记发证的,可分图登记发证;不便分图登记的,亦可按“一证多图”登记发证。
七、关于申请登记单位的资格问题:
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原则上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国营企业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由公司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集体所有制的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八、收费问题:
1.严格按照市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各区、县不得私立名目收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得借故收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现金。
2.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房屋登记收费一律不减免。各区、县不得擅自作出减免的规定。
3.办理房屋登记,每件向申请单位免费供应一套登记表格,多用表格,按每张5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