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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弥补落实私房政策资金不足、房源不足的困难 ,市落实私房办公室于1988年下半年开始,对落实私房政策专项用房采取了有 偿使用的办法。这一办法的实施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欢迎和支持,并收到了较好的 效果。截止到1989年6月底,共售出房屋近800间,已收回资金2200余 万元。为更好地推行这一办法,加速对私人自住房的腾退工作,对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购房单位必须是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而无建房能力的。所购房屋必须给本 单位占房职工安排使用,以腾退其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购房数量一般应与所需腾 退的私房面积大体相等。占用私人自住房过宽的,要适当紧缩;过紧的,可酌情增 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出占用私房面积的二分之一。
二、单位购得专项用房后,必须列入年度腾退计划。接到拨房通知,应立即组 织动迁工作,不得拖延。对给房无理不搬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责令其搬出。单位处理后,仍拒不搬出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区落办。市、 区落办接到报告后,由所属法纪部门配合单位促其搬出。仍无效的,提请法院依法 处理。
三、单位为落实私房政策购买的专项用房,不得挪做它用,不准倒卖。必须严 格按腾退计划,完成落实私房政策任务。
四、单位购买的专项用房,在接到拨房通知后满三个月者,仍未安排住用,并 同时腾退私房的,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收回所购房屋,并扣罚房价款的10% 做为房屋的闲置费。
五、以上办法各区落房办为腾退私人自住房出售专项用房时可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