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罚没收入上缴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烟草专卖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烟草专卖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条例》,进一步搞好烟草专卖工作,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特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罚没收入上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案件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拖延或坐支截留。

  二、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各地烟草专卖局行政隶属关系的具体情况,其罚没收入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所需办案费用补助也由同级地方财政专项核拨。

  三、“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和领拨程序,仍暂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督。

  五、本通知下达前,尚未缴库的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立即进行清理,按本通知规定迅速缴库。并向同级财政机关报帐,结清旧帐。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