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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无线通信业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我市具有接收发射电磁波功能的无线通信设备近300万台(站),约是十年前的30倍。同时,各类产生电磁辐射的工、科、医设备也大量增加。为加大对无线通信业的管理力度,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及使用无线电专网设备较多的局(或局级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区、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各区、县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任由区县政府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局(或局级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兼任主任,成员由办公室、保卫、通信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区、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局的领导下,按照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区、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在区、县公安分局内。局(或局级单位)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办事部门。办公室必须指定两名以上(其中科以上干部1人)人员按照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我市区、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兼职承办本地区、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配备专业人员。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开展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经常检查指导,帮助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注意保持无线电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时,调整后要及时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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