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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 1994-01-10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三、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既无注册商标,也未经质量检测,又无利用价值,应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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