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计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办了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电信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用电信网畅通
电信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盟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依法从严处罚以下行为:
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开放的网间业务的;
2、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进行各种形式限呼、拦截的;
3、未在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时限内解决电信网间通信障碍的;
4、互联一方因网间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不提前向对方通报情况而擅自改动,或者通报情况后对方不予配合,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事故、重大事故的;
5、网间安全保障责任制和通信障碍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以至引发事故、重大事故的;
6、无正当理由不开放、拖延开放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业务的;
7、无正当理由拖延启用、修改或调整电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的;
8、擅自以更改路由、变换主叫号码、人为调整网间结算数据等方式,逃避网间结算的;
9、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过程中,对产生的结算数据差异不进行分析核对,或由于本方原因造成误差,但对本方网络、设备、业务流程拒不进行改造或调整,导致正常的网间结算无法进行的;
10、在规定标准以外加收网间互联费用,或不按照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拖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用的;
11、采取围攻或诋毁对方等方式解决争议的;
12、发放使用固化接入码、无进网许可证的各种形式的拨号器而引发互联争议的;
13、经营长途直通、移动商务电话等业务时,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互联争议的;
14、其他可能引发网间互联争议,影响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为。
电信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电信企业对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进行测试,限期解决测试中发现的通信质量问题。同时,要加快建设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控系统,实现对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和通信质量情况的实时监测,增强电信监管和调查取证的能力。
二、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营造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秩序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形成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电信企业依法经营、广大用户依法维权的法制环境,推动建立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电信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电信贷费违规行为,制止“价格战”和恶性竞争。对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交叉补贴的;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予以处罚;对屡次违规,教育不改的相关责任人,依据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要加大对通信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禁止擅自改动、迁移、强行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及设施;禁止破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电信工程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凡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国家通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电信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电信企业由于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快侦快破,依法查处。结合“全省严厉打击破坏国家电信、电力、广电设施及盗窃电力资源犯罪专项斗争”,建立我省严厉打击破坏国家通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要重视电信行业的重大经济损失案件和恶性竞争引发的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此类案件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电信企业违规经营或进行恶性竞争等使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各级文明办、纠风办要加强对电信行业行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在行风建设和评优工作中听取电信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将电信运营企业在市场竞争和互联互通中的表现纳入考核内容,凡被电信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和创佳单位,其企业领导者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当地电信企业在通信建设、市场竞争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企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促进电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当前要特别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办[2003]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将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基础。搞好互联互通是各电信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各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互联互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各电信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要开展特色服务和优质服务,以服务赢得用户,尊重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选择权,杜绝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各电信企业必须服从监管,尊重和服从电信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坚决制止阻挠和不配合通信执法的行为。要坚决反对恶性竞争,充分认识恶性竞争是对资源的破坏、对公平和道德的扭曲,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要加强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对待和处理企业间的关系,通过竞争与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四、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与管理,促进电信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
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把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内容和使用依据。
省通信管理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的省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信息产业部和省委组织部。
省电信企业任免其所属市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电信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时,也要把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对其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使用依据。
省电信企业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有纵容甚至参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或毁坏电信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建议,有关电信企业依据建议进行严肃处理。对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在三年内不得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省各电信运营公司对省通信管理局对其违法违纪人员提出的建议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对袒护、包庇或者处理后在三年内重新任用、易地任用的,省通信管理局要按程序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追究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加强电信行业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是电信行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电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手段,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我省电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省通信管理局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委组织部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文明办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