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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标委会各位委员及各有关单位: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正在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编号:20030732-T-469)。该项目的任务是将国际标准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对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等同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对确保认可机构运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互认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ISO/IEC FDIS 17011:2004以及意见反馈表发送给你们(或直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最新通知”专栏中下载电子文件),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请于2004年10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表的电子文本发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联系人:费杨
电话:82262798
传真:82260843
电子邮件:fy@cnab.org.cn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ISO/IEC FDIS 17011:2004(略)
3、意见反馈表(略)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承担了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制订项目(编号:20030732-T-469),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2003年7月,'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起草组正式成立,成员包括国家认监委薄昱民(召集人)、赵宗勃、谢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李燕、费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宋桂兰、张明霞,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王凤泰等8人。
2003年8月8日,起草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上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确定了起草原则和任务分工。起草原则包括:1、最终标准等同采用正式发布的ISO/IEC17011(当时的最新版本为ISO/IECFDIS17011草案2);2、翻译稿要正确领会原意、忠实原文,标准草案的表述则应符合中文习惯;3、注意在选词造句上尽量与已制订的和制订中的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会后,起草组成员按照分工,合作完成了ISO/IECFDIS17011草案2的翻译稿。
2003年8月20日~21日,起草组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逐字逐句对翻译稿进行了仔细的讨论和修改,初步形成了标准草案,并发给各位成员和TC261第3工作组(认可组)进一步征求意见。但由于CASCO成员之间对17011的部分条款存在较大分歧,ISO/CASCO于2003年10月决定将17011的发布日期从2003年底推迟到2005年。这样,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起草组的工作也暂时告一段落。但起草组并未停止对17011制订动态的跟踪和关注,及时就ISO/CASCO的征询提供了意见,并派人参加了17011工作组会议。
2004年9月,ISO/IEC17011:2004正式发布,起草组于2004年9月15日~17日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去年的标准草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讨论和修改,并且邀请《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两个国家标准的起草负责人参加了讨论,最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需要指出的是,因目前尚未收到ISO/IEC17011:2004的正式文本,征求意见稿仍等同采用ISO/IECFDIS17011最终草案,但其与正式文本仅存在细小差别。
二、关于本标准中若干表述的说明
1、本标准名称为'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的名称直译过来为'合格评定-对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我们认为'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既精炼,又能忠实体现ISO/IEC17011标题的含义,且与'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等标准名称的体例一致。
2、ISO/IEC17011引用的其他标准,如已有对应的国标,在本标准中均替换成国标的编号与标题。
3、为与其它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本标准第2章系直接引用了其它国家标准的相应内容。
4、为更符合中文习惯或更易理解,本标准中有多处(如第3章第1句话)在保持原意的前提下对原文进行了转译。
5、几个重点词的译法:
shall-应
should-应当
review-审查、评审
logo-徽标
symbol-标志
mark-标记
注:在ISO/IEC17011中,'symbol'指'认可标志'。考虑到这一用语已为认证认可领域所熟知,所以本标准将'symbol'译为'标志'。而'mark'仅在本标准3.5的'注'中出现,所以本标准一改习惯用法而将其译作'标记',以示区分。
expertise-专业知识或技能,
accreditationstatus-视上下文译作'认可状态'或'认可资格'
三、征求意见稿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起草小组尤其希望就标准草案中的以下地方(用阴影加以标注)得到意见和建议:
1、第2页第4段和图1的第3段中,'执法机构'是从原文中的'regulator'翻译过来的。有无更好的译法?如'监管部门'、'法规部门'、'法规制定机构'等
2、考虑到我国情况,'personnelcertification'在第3页第3段中译作'人员注册',ISO/IEC17024:2003'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在转化为国标时名称也为'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但7.9.5a)2)中出现了'对……人员……进行认证'的表述,如何处理?
3、'legalstatus'原来普遍译作'法律地位',但这次起草小组经过斟酌,并参考有关法律术语,认为'法律状态'更为贴切,见4.2.3和7.2.1a)。妥否?
4、4.3.6第4段'认可机构的活动不应与咨询活动有联系',原文是'theaccreditationbody''sactivitiesshallnotbepresentedaslinkedwithconsultancy',起草小组认为原意为:认可机构在展示、介绍、呈现其活动时(如在宣传推广时),不应表现得好像认可活动与咨询有联系。那么上述译法恰当吗?
5、8.1.1c)和d)中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提供某物'对应的原文是'CABshallprovideaccessto…',即'合格评定机构应提供获得某物的途径',那么直接译成'合格评定机构应提供某物'是否有些偏离原意,有加重合格评定机构的义务之嫌?
6、'policy'是统一译作'方针',还是视上下文和具体情况而译作'方针'、'政策'或'原则'?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起草组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