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烟法(2000)631号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烟专(2000)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 条第(四)项“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 条进行处理:
1.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二、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问题,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
三、关于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烟草零售摊位布局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已以国烟专(1999)156号文件作出规定,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