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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的法律服务活动,保障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律师》和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整顿。特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清理法律服务机构 
  1、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设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一律取缔; 
  2、跨地区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撤销; 
  3、过去批准成立的,因故未注册年审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依法查处非法律服务人员 
  1、取得律师咨格未取得律师职业证的非法从业人员; 
  2、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的非法从业人员; 
  3、持未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执照》从业的; 
  4、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昌充律师办案的; 
  6、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法律服务的; 
  7、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不开规定收据的。 
  三、严禁任何人在法院门前介绍、办理法律服务案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22824557、22825103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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