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3]19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初级形状未作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本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40021911、40021912和40021919。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瑞翁株式会社(Zeon Corporation): 19%
2.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10%
3.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0%
4.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33%
(二)韩国公司
1.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Fetrochemical Co.,Ltd.):19%
2.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Jca)Co.,Ltd.):7%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27%
(三)俄罗斯公司
1.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 Sterlitamak Corporation):14%
2.奥姆斯克公司(OMSK Kauchuk):23%
3.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25%
4.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38%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于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