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市政[2004]5号
各施工单位:
为营造一个亮丽、洁净的城市市容环境,我市已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实施《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整洁、卫生,现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03〕73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所有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资质合格证书》及《准运证》的密闭式加盖装置车辆,才能在市区从事余泥渣土运输工作。
二、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场地,对所有进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轮胎和车身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在早上七点前必须对运输路线上抛洒滴漏路面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如施工单位不按上述要求进行运输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将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