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存在问题的函》回复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9 生效日期: 2006-05-09
发布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全许办[2006]1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存在问题的函》(石油质函字[2006]26号)收悉,经研究,我办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你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且所属全国80多家地区分公司普遍规模较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较高,我办同意由你公司所属分公司持总公司证明,单独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证明应当明确的内容有:
  (一)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的管理关系。
  (二)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授权及授权的范围。
  (三)你公司统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持总公司有效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意见注明为分公司单独取证,可以不需要总公司签字、盖章。
  三、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产品审查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此前已经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和检验报告可以予以认可。
  四、我办将生产许可证直接颁发给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发证后涉及迁址、更名等其他申请事项,由你公司所属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直接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此复。   二○○六年五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