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3]民侨李字第430号、[63]房管马字第848号
1.关于改造起点问题:
本市城区一般房主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是:出租十五间(或建筑面积二百二十五平方公尺)。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指出:“一般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应比当地私房改造起点略为放宽”。我们研究,对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以放宽到出租房屋二十间(或建筑面积三百平方公尺)为宜。这样可以纳入改造的房主有十七户,房屋约九百余间。
2.关于给房主的自留房问题:
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指出:“符合改造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屋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根据这个精神,我们研究拟按以下原则留房:
(1)对华侨留房,除目前侨眷自住的房屋,一般维持现状,给予自留外,并参照华侨国外人口及出国前的自住房情况,适当给予增加一些自留房。
(2)在一个院内,多数房屋自住,出租数量不多的,尽量将整院的房屋留下,以便于华侨自住和管理。
(3)对有特殊情况的华侨房主,根据具体情况,留房时给予特殊照顾。按照上述原则,应改造的十七户房主中,初步考虑应留房二百四十一间。比目前侨眷实际住用的多一百间,平均每户多留5.9间,平均每人给留房二间,比一般改造房主留房,平均每人多留0.9间。
3.关于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问题:拟仍援引一般私房改造固定租金的原则,即:以原租金收入的20%至40%之间评定。
4.其他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仍参照一般房主改造的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办理。
附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行政会议批准同意。
1963年10月18日
1.关于改造起点问题:
本市城区一般房主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是:出租十五间(或建筑面积二百二十五平方公尺)。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指出:“一般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应比当地私房改造起点略为放宽”。我们研究,对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以放宽到出租房屋二十间(或建筑面积三百平方公尺)为宜。这样可以纳入改造的房主有十七户,房屋约九百余间。
2.关于给房主的自留房问题:
国务院批转的报告中指出:“符合改造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屋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根据这个精神,我们研究拟按以下原则留房:
(1)对华侨留房,除目前侨眷自住的房屋,一般维持现状,给予自留外,并参照华侨国外人口及出国前的自住房情况,适当给予增加一些自留房。
(2)在一个院内,多数房屋自住,出租数量不多的,尽量将整院的房屋留下,以便于华侨自住和管理。
(3)对有特殊情况的华侨房主,根据具体情况,留房时给予特殊照顾。按照上述原则,应改造的十七户房主中,初步考虑应留房二百四十一间。比目前侨眷实际住用的多一百间,平均每户多留5.9间,平均每人给留房二间,比一般改造房主留房,平均每人多留0.9间。
3.关于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问题:拟仍援引一般私房改造固定租金的原则,即:以原租金收入的20%至40%之间评定。
4.其他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仍参照一般房主改造的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办理。
附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行政会议批准同意。
196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