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财综字[199]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劳动厅、地税局、旅游局、农机局、煤炭厅、贸易厅、人事厅、盐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技术监督局、科委、文化厅,计委、铁路局、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党办发(1997)27号)精神,财政厅会同物价局对全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1998年1月26日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再次取消十八个系统65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自本通知发布起,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项目表
一、公安厅
1、装备器材管理费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年审费
3、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考核卡工本费及相关的学习费、考试费
二、交通厅
4、车辆逾期审验费
5、汽车维修合格证
6、驾驶员培训单证收费
7、南疆沙漠干线公路通行费
三、建设厅
8、出租车经营者管理费
9、优质工程评审费
10、房屋租赁许可证费
11、出租汽车营运证工本费
12、一、二、三级试验室资格证书费
13、工程质量鉴定收费
14、公私房屋租赁管理费
15、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费
16、旧房屋买卖交易费
17、房屋交换、抵押登记费
18、规划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费
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20、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费
21、砼预制构件监督费
22、一至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费
23、电梯安装许可证费
24、代办建设工程前期规划手续费
25、房地产纠纷仲裁费
26、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费
27、房屋产权证遗失登记费
28、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费
29、房屋托管费
30、取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费
31、翻斗车生产许可证费
32、砼搅拌机生产许可证费
33、房屋典当登记费
四、劳动厅
34、就业登记费
35、技术工人交流收费
五、地税局
36、税务征管IC卡及读写器收费
37、车船完税标志工本费
六、旅游局
38、免征客运附加标志费
七、农机局
39、驾校(班)办学许可证年检费
40、装备器材管理费
八、煤炭厅
41、火灾救护费
42、水灾救护费
43、矿山现场取证鉴定费
44、生产地质报告使用费
九、人民银行
4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收费
46、贷款证年检费
十、贸易厅
47、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费
48、酒类经营许可证年审宣传公告资料费
十一、人事厅
49、人才招聘广告审批费
十二、技术监督局
50、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技术认证费
51、计量器具修理费
52、产品投产质量鉴定合格证费
53、新产品投产质量鉴定检验合格证费
54、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费
十三、盐务局
55、食盐零售许可证年审费
十四、科委
56、科技企业证书工本费
十五、文化厅
57、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费
58、音像管理费
59、文化经营许可证费
十六、计委
60、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验费
61、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6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本费
十七、铁路局
63、乌铁局乌北站铁路专用线代办货物转运管理费
十八、工商局
64、客运汽车营运证费
65、个体营业执照工本镜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