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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 1996-09-13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研究国有企业发展趋势,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促进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指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准确地掌握部分企业在季度期间内经济、财务、资产等基本变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因产权发生变动将导致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应列入季报名单中。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确定后,可增列季报工作范围。
  (一)发展较快,经济规模达到国有骨干企业标准。
  (二)国家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

 

第四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在确定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名单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编制专门的序号,并向有关企业下达季报工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季报指标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以统一格式层层转发到有关企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增加附表指标下发企业,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将编制完成的季报数据或表式以及有关分析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季报工作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5天内,完成下级工作机构或企业上报数据的有关审核、录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并将纳入全国季报编制范围的企业基础数据、汇总数据、软盘及分析资料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齐上报数据5天内,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检索、分析,编写有关“简报”,连同主要指标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各有关地区、部门在收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的资料后5天内,应连同地区、部门有关资料,向参加试点企业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季报数据的时效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尚不具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工作系统条件的,可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直接录入、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各季报机构在以电报、传真等转报有关数据时,有关科目均使用“统一代号”。

 

第五章 有关数据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为秘密级,保密期5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拥有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权,各级季报机构拥有所管辖范围内企业季报汇总数据和基础数据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季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季报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分析和研究,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有权向同级季报机构免费咨询相关的行业汇总数据或其他企业非商业秘密的有关数据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季报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定期评比,通报表扬。
  (一)对完善季报基本制度和工作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进行季报数据分析、研究、预测等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长时期认真完成规定的季报工作任务,保障季报数据资料准确、及时,有显著成绩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制度规定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季报工作的表彰方式主要有:
  (一)在系统内或全国通报表扬。
  (二)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各级季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给予必要处罚。
  (一)虚报、瞒报情况。
  (二)拒报报表。
  (三)迟报(指超过规定报送时间5日以上)报表。
  (四)伪造、篡改数据。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季报工作有关的处罚主要有:
  (一)警告。
  (二)依据《统计法》,给予企业或个人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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