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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1-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7号
 
    
 
渝办发〔2004〕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及时地贯彻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宣传方案,市广播电视局、重庆报业集团等单位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 
  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工作情况,全市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重点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2004年2月以市政府名义举办行政许可法座谈会,》的学习和培训 
  1.2004年2月以市政府名义举办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2004年2月以市政府名义举办行政许可法座谈会,座谈会,邀请有关市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法制办协办。 
  2.2004年3月举办市政府组成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法制办协办。 
  3.2004年3月举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在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由重庆行政学院、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4.2004年2月全面启动对全市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主办,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5.2004年2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主办,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6.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由市人事局主办。 
  7.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由市司法局主办。 
  二、进一步做好项目、依据、实施机关和附带收费的清理工作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3号)要求,继续做好四项清理工作。 
  (一)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在2003年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清理审核工作。做好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2004年编制全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二)2004年4月完成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商请市人大法制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各部门具体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落实和审查汇总。 
  2004年5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订或废止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2004年2月完成全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由市编办主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 
  (四)2004年2月完成行政审批附带收费的清理。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落实。 
  2004年7月1日前统一公布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部门协办。 
  三、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八项配套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四)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五)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六)行政许可投诉制度; 
  (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八)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以上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论证,按照“同时起草,分期公布”的工作步骤,2004年全部完成。 
  四、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一季度,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第二季度国务院审改办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审改办组织实施。 
  (二)2004年6月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单位实施。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抽选人员、集中办公的方式,成立3个工作小组,一是综合督查组,二是清理组,三是宣传培训组,分工负责、整体推进,切实搞好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划拨专项经费,保障工作费用。 
  (二)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的问题,请市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各项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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