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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意见,各地、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本地、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我省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清理整顿的结果,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负责综合上报财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既影响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又导致财政开支越来越大。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四、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到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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