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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狠狠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指走私成品油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下)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船舶(车辆)和成品油储、运、销设施,进行走私成品油的运输、储存、收购、供应或销售活动。违者,除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没处理外,交通、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暂扣其营业(生产)证照,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营业(生产)证照、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用于经营走私油的油趸、改装的油罐车等成品油储、运、销设施,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章改变船舶功能,改装、加装成品油装载设施。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船主承担。 
  三、严厉查处从事违章建造、改装船舶的船厂,坚决取缔非法造船厂、点。对非法从事建造、改装船舶活动的造船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严禁未经批准从非设关码头装卸进口成品油;严禁为走私成品油提供各类码头服务。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五、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缉私部门和交通、水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要按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狠狠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违法活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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