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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5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000年六月九日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省大力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收到了初步成效。但目前中小学收费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或学校收费行为还不规范,有的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同时,普通高中还没有实行招生收费并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拟在前一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收费进行调整规范,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由40元提高到55元,农村由30元提高到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由65元提高到90元,农村由55元提高到70元。 
  (二)借读费 
  凡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每生每学期,小学由180元提高到300元,初中由300元提高到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中从今年起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由5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元,城市高中由330元提高到不超过500元,农村高中由180元提高到不超过30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由40元提高到50元,城市由50元提高到70元。 
  以上中小学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其他代收费项目、收费的审批权限、收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收费的监督检查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8]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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