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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18个区县房地局、各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参考,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略biao-7) 
  注: 
  (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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