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编办、重庆海关、市公安局《关于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市公安局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市公安局机关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缉私体制,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力度,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现对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市公安局机关机构序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分支机构,仍设在重庆海关。
二、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后,为市公安局第二十七处,名称为重庆市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
三、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做好加强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工作。要定期听取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并对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秩序的请求予以协助。现阶段特别要做好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后的有关业务衔接工作。
四、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市公安局的监督与指导。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市公安工作会议以及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我市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市公安督察部门的监督。
市编办
重庆海关
市公安局
二○○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