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0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若干意见
经济开发区是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的基地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我区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6个各类经济开发区,经过多年的“外引内联”和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大部分经济开发区在全区对外开放整体格局中发挥了示范、实验、先导作用;在功能上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但部分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疏于管理,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赋权不到位,职责不明确,使其管理机构不健全,发展难度大,个别开发区多年来无开发实绩,影响了全区经济开发区的整体形象和招商引资的效应,制约了开发区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对提高经济开发区的整体水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我区经济开发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职能
(一)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应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授予地(市)或县级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好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员编制和行政经费。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能: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经济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措施;
2.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报请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组建好相应工作机构;
3.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开展招商引资的促进工作,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4.对经济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提供协调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5.依据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6.对有关部门设在经济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7.行使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三)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加强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区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自治区外资办),负责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及年度考核工作。各经济开发区应定期向自治区外资办报送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及有关考核材料。
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经规定的程序批准后,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要坚持“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窗口”的建区方针,重点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七)要严格节约用地,严禁闲置、撂荒和滥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土地使用制度。
(八)要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审批事项,对进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取消不合理收费,创建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行政收费的“无费小区”;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加强经济开发区的动态管理
(九)自治区外资办牵头负责对全区经济开发区进行年度考核。从2002年起每年对全区经济开发区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至2月底。
(十)考核范围为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外)。考核内容分综合指标考核和经济指标考核两个方面。为保持考核数据的延续性,经济指标均以《广西各类开发区建设情况表》年报数字为准。
(十一)考核计分办法。对经济开发区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综合指标考核20分,经济指标考核80分。最后评定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十二)考核程序。先由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测,测评结果于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外资办。根据各经济开发区上报的自测结果,由自治区外资办牵头,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开发区进行逐个考核验收。根据各开发区的考评分,排出全区经济开发区考核评定的名次,提出获奖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年度考核的奖惩措施
(十三)对年度考核评定总分在全区排位前5名的经济开发区,予以通报表彰。
(十四)对获表彰的经济开发区,将给予重点扶持,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1.对其重点招商项目从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派员协助策划和包装,夯实招商基础;
2.优先组织其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各种招商活动,扩大对外宣传;
3.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着力协调解决其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4.在统一规划下,协助其制作规范的对外宣传资料、项目推介资料并在自治区级网站和自治区级的各种宣传、推介渠道上广为宣传;
5.利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优先支持其引进急需人才;有计划、有部署地组织开发区管理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五)对考核不合格的经济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十六)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经济开发区,予以撤销;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此文印发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按以上规定进行考核。
附件:
1.广西经济开发区综合指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略)
2.广西经济开发区经济指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略)
3.国家及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名单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3:
国家及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名单
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
3、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
4、南宁华侨投资区
5、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
6、邕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
7、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
8、桂林西城经济开发区
9、桂林八里街经济开发区
10、柳州古亭山经济开发区
11、柳江县经济开发区
12、梧州市对外加工区
13、钦州港经济开发区
14、北海华侨投资区
15、柳州市阳和开发区
16、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
17、河池金城江民族经济开发区
18、环江县城西经济开发区
19、北部湾扶贫经济开发区
20、容县侨乡经济开发区
21、鹿寨县城南综合经济开发区
22、荔浦县龙口经济开发区
23、合浦县平田平阳塘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