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2]175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规定,现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退税或审核未通过的有关补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类型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正常申报退税审核未通过。
二、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
(一)补征增值税的计算: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应根据补征税的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免、抵、退”税申报以及正常“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税:
应补增值税=出口发票上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
-不予抵扣税额
对未开具出口发票或未作出口收入的出口货物,暂按“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或“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离岸价计算征税。
“不予抵扣税额”,是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补征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补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出口货物补征税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属上述补征税类型的出口货物,按不同的计算公式确定的增值税、消费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核实清楚,出口企业应对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单独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补申报手续,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解缴入库。
(二)对应补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经核实属于偷、骗税行为的,应按偷、骗税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出口货物补征税的操作
(一)每月由退税部门对应调整月份(当前月份减6个月),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生成并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并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调整表二(有出口信息,退税未申报)》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调整表三(退税逾期申报)》,交其主管征税的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二)主管征税的管理部门接受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后,对出口企业是否已进行免税申报、报关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核实应补税的结果反馈给退税部门。
(三)清算结束后,退税部门应对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生成,并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调整通知单》,同时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明细表(正常申报未通过)》,交出口企业的其主管征税管理部门,进行补征税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将本通知规定下发到各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加快“免、抵、退”税申报,要进一步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进度,加强征退税的衔接,防范和打击偷骗税活动。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