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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6 生效日期: 2000-08-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在渝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现结合重庆市各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学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25%以内,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批准,对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1、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500元; 
  2、医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000元; 
  3、计算机、电子、信息管理、通讯、通信工程、法学、财经、金融、新闻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4500元; 
  4、土木工程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000元; 
  5、其他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 
  1、国家计划任务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9000—13000元; 
  2、国家计划任务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15000元; 
  三、以上各专业招收的高职生,按原收费标准上浮30%执行。 
  四、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凡涉及上述专业的,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比例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教电188号文件的规定,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800—1200元以内,考虑到我市各高等学校普通住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本专科生、研究生普通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学校以新建或租赁方式为学生提供公寓式住宿,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委同意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六、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学费的收取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七、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八、学校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是补充办学经费之不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免缴各种基金、税费。 
  九、《收费许可证》的办理、收费票据的使用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实行亮证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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