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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违法盐产品没收变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 2000-08-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盐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加强盐业管理,巩固食盐专营,确保我市实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在盐政执法和其他执法部门执法中涉及违法盐产品的变价处理等事宜作以下通知: 
  一、对达到工业盐标准(GB5462-92)的违法盐产品,按每吨157.40元变价,变价款作罚没收入; 
  二、对不符合工业盐标准的违法盐产品,可以利用的,按每吨110.76元变价,变价款作罚没收入; 
  三、对液体盐、平锅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等,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对数量小的违法盐产品可以就地销毁;不能就地销毁的,应当将违法盐产品运到指定的工厂化水。 
  四、对变价后的违法盐产品,凡达到工业盐标准(GB5462一92)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盐价格执行;不符合工业盐标准,但可利用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业盐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后执行,下浮幅度掌握在10%以内。 
  五、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盐产品,应依法交由当地盐业公司处理,按前述规定变价,盐业公司不得将变价违法盐产品作食盐销售。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ΟΟΟ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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