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经贸贸发[2003]539号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即日起在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凡区内内资企业按照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文件的标准办理;凡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3年1月31日发布)办理。区内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及备案等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请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要求,做好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调研,并于2003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主要做法、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建议等通报我委,同时专题上报国家商务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