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快科技经济园区工业项目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经济园区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科技经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必须编制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须重新编制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在保证所有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确保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园区内工业项目的下列审批权限:
1、凡杭州市级审批权限内符合园区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4号)的规定执行。由园区所在地的区发展计划部门登记立项(技改项目由经委立项),并进入设计阶段。各区应当将立项情况定期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2、调整规划审批权。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具体负责审批,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区环保分局根据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和项目性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规划布局、产业政策以及污染物排放要求、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调整项目设计方案的会审方式。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只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以外的建设项目,取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5、调整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方案审查权。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方案的审查,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方便园区建设的原则委托各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进行。
土地、园林绿化、卫生、人防、市政、交警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优化服务,简化审批程序,落实相应的审批机制,审批过程应延伸到科技经济园区。
四、加强对审批权调整后的监管
1、上述审批权限调整后,有关审批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审批、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收回相应的审批权。
2、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对园区内的工业项目进行审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公开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公开办事结果,方便投资者。
3、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绿化、容积率、道路、功能等指标,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对擅自改变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园区内的配套项目用地,不得超过园区总用地面积的5%(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园区,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项目用地的性质,不得将配套项目用地变相出租或转让。属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
5、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对不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