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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保健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399号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你院《关于我院申请增加保健食品检测费收费项目的报告》(院发字[2000]第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接受自愿委托检测保健食品功能时收取检测费,检测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 
  该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方可收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一律执行本收费标准。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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