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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鲁计地区[2004]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343号)精神,我们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下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我省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把园区经济纳入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的轨道,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清理整顿范围,对违规设立和违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个规划)以及擅自扩大规模、效益低下的各类开发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核减的坚决核减,该收回的土地坚决收回。对符合保留整合条件的,整改规范后依法批准予以保留整合。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的问题,达到减少数量、压缩规模、提高质量的目标,促进开发区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是违规设立及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的;二是违法圈占土地造成闲置荒芜的;三是违法用地或非法转让土地的;四是土地利用浪费、效益低下的。 
  二、准确把握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符合两级审批规定的各类开发区。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未突破原审批规模,或虽扩大规模但履行了法定审批手续的,可继续保留。未经依法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的,原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扩建部分投入高、规模大、效益好,要充分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未获批准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三个规划而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予以核减并依法收回所圈占闲置的土地。 
  对虽经省政府审批的开发区,但土地使用浪费严重、布局不合理、投入产出效益低下的,要认真进行整改。对长期圈占土地闲置不用的,要依法收回,并核减开发区用地规模。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的各类开发区,可予以保留;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的,予以摘牌并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二)应予撤销的开发区。 
  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法规,不符合三个规划的,以及布局不合理、开发程度低、投入产出效益低下、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予以撤销并依法收回所圈占闲置的土地。 
  对县级及以下政府和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销。 
  对以开发区名义征地后擅自非法转让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清理整顿工作中瞒报漏报、突击审批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销。 
  凡撤销的开发区,都要按《通知》要求取消名称、撤销管理机构、收回管理权限。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和恢复农业用途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好复垦和恢复,并无偿交还给农民耕种。 
  (三)应予整合的开发区。 
  对于符合整合条件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区,要按国家要求进行整合。确需保留的,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整合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未按规定设立但区位条件好、投入产出效益高、规模大、土地利用合理、区域带动能力较强的开发区,原则上应按地理位置相近、开发内容相似、功能联系密切的要求,纳入国家和省级开发区扩建规划进行整合,或作为城市功能区纳入城镇建设规划。通过整合难以纳入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规划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可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级开发区。 
  对于未改变农用他性质、没有非农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设立的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国家和省两级开发区。 
  对于整合后的各类开发区,凡国家和省两级开发区规划面积尚未充分利用的,要优先在已批准的国家和省两级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清查摸底、制定整改方案、核查与验收、落实整改方案四个阶段。 
  (一)清查摸底阶段。清查摸底范围包括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等各类开发区。清查形式以各市自查为主,省里将组织抽查。可参照省计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园区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鲁计地区[2003]1142号)要求,主要检查开发区数量、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时间、审批面积、已建成面积、累计建筑面积、累计固定资产总投资、累计引进项目总投资、累计引进外资、2003年实现工业增加值和业务总收入等基本情况。各市自查要在3月5日前完成。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市要依据《通知》和本意见规定的政策界限制定整改方案,对辖区内开发区提出明确的保留、撤销、整合意见,并说明理由。整改方案既要有总的情况,又要有每个开发区的单项情况,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照开发区的分类抄送主管部门。 
  (三)核查与验收阶段。对各市上报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进行核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于3月25日前报国务院。 
  (四)落实整改方案阶段。在核查和验收的基础上,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开发区的规范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批准的整改方案,对各地违规设立拟保留的、扩大范围需调整的、以及各类需整合的开发区,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开发区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制止盲目审批、乱建各类开发区、滥占滥用土地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从政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等待观望和侥幸心理,集中时间和力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的关键在市、县两级政府,各市、县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摸清情况,查摆问题,按照“撤销、核减、整合、保留”的要求搞好清理整顿。要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正确把握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处理好清理整顿和加快发展的关系,既要扎扎实实搞好违规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又要保护好开发区建设、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省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有关人员组成。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密切合作,相互配合。省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综合性审查工作,省外经贸厅负责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清理整顿的相关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相关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度假区清理整顿的相关工作,省中小企业办负责民营经济园区清理整顿的相关工作,其他类型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也要成立专门机构、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把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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