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培训[2006]92号
为提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水平,按照《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5号)安排,决定在北京举办2期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自愿参加。
二、培训内容
1.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问题与对策;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技术、危险化学品特性分析与防火防爆技术、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技术、危险物质加工装置与设备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物扑救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
三、培训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
第一期:7月17日-7月28日,7月16日报到
第二期:8月14日-8月25日,8月13日报到
2.培训地点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德外西三旗东)
联 系 人:单志刚、黄玲
联系电话:010-69216163、69216165
四、其他事宜
1.本次培训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承办。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并于7月7日前将报名回执传真至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陆南、徐炜,联系电话:010-64463627〈带传真〉、64463979)。
2.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3.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证书。学员报到时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附件: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班报名回执(略)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