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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