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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03〕8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发〔2001〕1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经贸交流与合作,科学安排出访任务和内容。出访任务要与出访人员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直接相关,非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借故出访。以经贸为主的团组不仅要有具体项目,而且要确定好任务指标及相关措施。友好城市及其他友好交流访问团组要坚持对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友好交流的着眼点放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上。培训团组应以专业技术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参加国际会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及类似活动的人员,不予批准。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必须是为了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而又必须借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经验和做法的项目,禁止一般性及重复性考察活动。出访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以考察和访问为名用公款旅游。凡随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其出访目的、任务要详细具体,并与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或业务工作密切相关。 
  二、坚持少而精的组团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对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工作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无特殊需要,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从严控制各种考察性出访,同一项目不得由多位领导或不同的单位重复进行考察;组织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招商活动,要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组团出访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人员要精干,大型出访活动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核定的人数执行,一般团组不超过5人。二是时间要紧凑,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三是路线要合理,一次出访两个国家(地区),要选择相邻、相近的目标,出访行程要选取最近路线。四是邀请要适当,邀请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出访团组的任务及率团人员的身份相符,不能相互脱节,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所有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党政干部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事项。具有出国(赴港澳台)任务、邀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人员来访审批、审核权的单位要严格按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各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单位凡准备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举办大型经贸、考察、培训活动等,必须于当年元月底前将出访计划报送市外办、人事局、台办等出国(赴港澳台)审批管理部门,由其审查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以便统筹安排、提高效益。凡未按规定报送计划的,不予审批。随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国(赴港澳台)培训的,市人事局每年年初要列出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市外办、台办、人事局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国(赴港澳台)审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严格执行出访情况总结报告制度。各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市直各部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回威后10日内,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外办、台办、人事局等部门,全面汇报在外活动情况及出访成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考察报告的,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后仍不报送考察报告的,不再批准其因公出国(赴港澳台)。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台)的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国家公职人员已持有因公护照、确因私人事务需要出国的,须将因公护照交发照机关后,方可申办因私护照,任何人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境。市公安局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总体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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