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4]13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三道河水库库区移民水费附加的请示》(襄价管字[2003]175号)收悉。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库区移民扶助金的收取仍按省政府1990年13号令规定执行。征收范围为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征收对象为使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征收标准为水费外附加10%。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核实工作,若三道河水库确无移民遗留问题,应取消其水费外附加的移民扶助金。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三道河水库库区移民水费附加的请示》(襄价管字[2003]175号)收悉。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库区移民扶助金的收取仍按省政府1990年13号令规定执行。征收范围为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征收对象为使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征收标准为水费外附加10%。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核实工作,若三道河水库确无移民遗留问题,应取消其水费外附加的移民扶助金。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