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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三道河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4]13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取消三道河水库库区移民水费附加的请示》(襄价管字[2003]175号)收悉。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库区移民扶助金的收取仍按省政府1990年13号令规定执行。征收范围为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征收对象为使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征收标准为水费外附加10%。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核实工作,若三道河水库确无移民遗留问题,应取消其水费外附加的移民扶助金。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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