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房字96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86号)悉。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现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公告、立契监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除此之外,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再向房地产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房屋买卖(指二次交易):按成交价总额的0.8%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房改实际成交价总额的0.2%收取;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手续费按房改实际成交价的0.4%收取。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按成交价总额的0.2%收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成交价的0.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房屋租赁:按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按年交纳,由出租方负担。
4、房屋抵押:以抵押金额为标的,按下列标准累进计收:即抵押全额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按0.08%收取;抵押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抵押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抵押全额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收取房屋抵押手续费过程中涉及到外币时,一律将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
5、房屋分割:按评估价的0.8%收取,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6、房屋增与:按评估价的0.8%收取,由受赠人负担。
7、房屋交换:以双方房屋评估价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4%收取,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
8、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按每件3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9、房屋继承、析产:不得收费。
以上收费中,除房屋抵押评估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外,其他项目的评估均不得收费。
四、为体现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免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向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交换、分割、赠与、继承手续过程中收取表、册、证等工本费。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2001年4月1日前有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39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