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港航监督管理局:
最近,我们接到“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315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重庆市水路运输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开始,除过江轮渡、车渡外全面放开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跨区(自治区、市)、县经营航线的运输价格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区(自治县、市)、县内经营航线的运输价格报当地物价局、交通局备案。
二、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