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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6日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在施工前或在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否则不准开工;违者,按非法占用绿地处罚。 

    第七条   城市绿化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收费种类和标准收费。城市绿化收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八条   收费收入作为城市绿化管理专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深圳市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 
 
  用 途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备 注 
  商业广告 20一30 按广告牌立面面积计算 
  建筑施工场地 15一20 市政建设除外 
  建书报亭 26一30 
  商业停车场 10一20 
  备注: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1个月零1天的按2个月计算,2个月零1天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附件二: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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