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1]923号
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电价的报告》(青电财[2001]54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决定调整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优惠办法。具体为: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用电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为基数电量,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中的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电价0.362元/千瓦时;50千瓦时以上,最高不超过200(含200)千瓦时,最低不低于150(含15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执行电炊电价0.204元/千瓦时。在150千瓦时-200千瓦时之间具体优惠到多少电量,同电力企业根据电量、电价变化情况及居民的负荷情况来确定;在此以上的电量执行对电锅炉的优惠电价0.26元/千瓦时。
此批复自2001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对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实施优惠电价的通知》(青价工字[2000]047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