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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优惠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 2001-10-2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1]923号
 
 
 
 
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电价的报告》(青电财[2001]54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决定调整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优惠办法。具体为: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用电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为基数电量,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中的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电价0.362元/千瓦时;50千瓦时以上,最高不超过200(含200)千瓦时,最低不低于150(含15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执行电炊电价0.204元/千瓦时。在150千瓦时-200千瓦时之间具体优惠到多少电量,同电力企业根据电量、电价变化情况及居民的负荷情况来确定;在此以上的电量执行对电锅炉的优惠电价0.26元/千瓦时。 
  此批复自2001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对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实施优惠电价的通知》(青价工字[2000]047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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