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稳定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切实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进行调整,即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0〕24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自今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调整为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即内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1%;外商投资企业由原来的0.25%调整到0.5%。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支出。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