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综[2002]570号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
一、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三)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
(四)公有住宅租金;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有线电视服务价格;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
(八)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学杂费;
(九)城市公交客运价格(地铁票价、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汽车租价);
(十)国家计委委托听证的项目。
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市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以外的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二)市物价局委托听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