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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综[2002]570号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 
 
  一、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三)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 
  (四)公有住宅租金;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有线电视服务价格;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 
  (八)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学杂费; 
  (九)城市公交客运价格(地铁票价、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汽车租价); 
  (十)国家计委委托听证的项目。 
  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市自来水集团供水范围以外的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二)市物价局委托听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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