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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7 生效日期: 2003-0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商)字[2003]3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 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四、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五、中水价格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略)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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