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3]5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要求,现将一清胶囊等200种共575个规格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调整方案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须按我局《关于规范药品定价申报文件的通知》(粤价〔2001〕278号)要求,在2003年3月25日前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原来执行的价格一律废止。
二、附表中的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三、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成都康弘制药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从2003年3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 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