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3]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站、码头、机场的侯车、侯船、侯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运营车辆按规定进行消毒的,其费用由经营者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
二、对进出我省以及市、县境内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等),按规定必须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
三、我省“非典”防治中的强制消毒收费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