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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3]48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一级气站经营企业: 


  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了理顺和完善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价格秩序,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一级气站销售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二级气站及以下销售价格,同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作价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遵循“正常环节、合理计费、合理利润”的原则。二级气站及以下销售价格由实际进货成本、合理流向运杂费、经营费用、经营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等构成。各环节的销售价格核定均实行顺加作价办法。 
  三、这次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调整,将有利于加强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市价格的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并组织实施到位,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营造有序的液化石油气价格环境,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3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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