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2]7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 [1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 (计价格[2000]392号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
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准收费。
四、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辽财综[2002]147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5日起执行。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由省物价局、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二○○二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一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一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一500元/件。二、代写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一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一2000元/件。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一2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一3000元/件;
3、一审案件800一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一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情收费;
6、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1000一8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ぉ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ぉ 400-2000元;
1一10万元(含10万元ぉ 5%-4%;
10一50万元(含50万元ぉ 4%-3%;
50一100万元(含100万元ぉ 3%-2%;
100一500万元(含500万元ぉ 2%-1%;
500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ぉ 1%-0.5%;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五、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一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六、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协商收费。八、担任法律顾问
顾问费每月1000一8000元,或对涉及的各类案件按照前述标准协商收费。九、其它
1、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实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小时。
3、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收费标准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5、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6、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7、律师在省外(自治区、直辖市ぉ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 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ぉ标准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