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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机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中心、办公室): 
  为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并就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定点制作企业。 
  最近,一些地方农机监理部门反映,有非定点企业联系制作拖拉机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情况。为了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现重申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拖拉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农业部已经于2005年确定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制作企业为:平阳县彩印厂、保定五四三印刷厂。拖拉机登记证书加盖有农业部印章,并有防伪标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及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具体承办。定点制作企业名单已经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公布。 
  其他企业生产销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应由各省(区、市)农机监理站在定点制作企业中择优选择,统一与定点制作企业联系订制。各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联系非定点制作企业非法制作,也不得购买非定点制作企业非法制作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监理站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订制的管理,发现非法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况,及时向我司反映。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农机化管理司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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